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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服务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中的作用,防范及化解行政管理和服务中的法律风险,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决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数
法律顾问1名(社会律师)
二、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3.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身体健康,原则上在任期届满时不超过63周岁。
4.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专业特长,具有丰富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经历。
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任期限及费用
聘期3年。服务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收费标准,结合服务内容、工作量协商确定。
1.单位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3.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4.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5.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6.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7.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8.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
9.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等。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4.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5.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2.未经聘任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事务处理意见。
3.不得泄露在办理党政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4.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5.不得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6.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7.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8.与所承办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9.加强对党政机关法定职责、工作规则等行政实务及服务地区社情民意调查、研究。
10.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1.《法律顾问报名表》(附件下载,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2.身份证、学历证、律师执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3.执业/工作履历、业绩材料(如党政机关服务经验、典型案例、获奖证明)。
4.无违法违规、无行业处分记录承诺书(本人签字/律所盖章)。
5.服务方案。
2.评审。报名截止后,由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选聘工作,确定拟聘人选。
3.公示。通过沈阳档案信息网公示拟聘人选名单,公示期为7天。
4.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集体讨论决定聘任人员,签订服务合同。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由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负责解释。
2.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报名,过期不予受理。报名材料应一次性提交,不接受后期补正。所有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3.参加选聘的人员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的,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
2026年5月29日
附件:沈阳市档案馆(沈阳市文史研究馆)法律顾问报名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