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市档案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6月7日发布)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2012年12月17日发布)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