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局权责清单(2017版)(2017/12/13)
时间:2017-12-13 来源: 文字大小: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XKDA00010000 行政许可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727日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市档案局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现场查验: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验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完善内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告知其召开验收会议的时间。(2)召开验收会议: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出具验收意见:(1)符合档案验收条件的,通过验收。(2)不符合档案验收条件的,不通过验收,并提出整改内容。
4.送达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2 CFDA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 CFDA000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 CFDA000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3.对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 CFDA0001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 CFDA0001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5.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7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 CFDA000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行为的处罚 【规章】《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2005年10月16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 CFDA000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各专业部门未按时限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2005年10月16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专业部门未按时限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享有这项权力
3 CFDA0002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或据为己有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2005年10月16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或据为己有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档案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享有这项权力
4 QZDA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征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7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正)
第二十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规章】《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2007年11月15日颁布)
第九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综合档案馆可以实行征购。
市档案局 1.决定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获得线索的,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强制执行。
4.送达责任: 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 JCDA00010000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研究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市档案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相关工作的检查,制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书》,形成反馈意见。
2.督促整改责任:受检单位如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制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发现问题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启动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发现问题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移交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责任:检查完成后,应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书》或《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意见书》等检查文书送达给受检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 QRDA00010000 行政确认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市档案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档案所有权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