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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市城建档案馆,市直及中央、省驻沈单位档案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信息工作,扩大我市档案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影响,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档案信息员登记表
沈阳市档案局
2015年3月31日
沈阳市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信息工作,扩大我市档案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影响,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档案信息》是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全市唯一一个档案信息专刊,是宣传传达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市委、市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我市档案工作动态,开展档案工作信息交流,推动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媒介。
第三条 市档案局主管全市档案信息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负责。综合法制处负责编发《沈阳档案信息》;向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市委信息综合室、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上报档案重要信息;向《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和《兰台世界》等媒介推荐档案信息稿件;在沈阳档案信息网刊发档案信息稿件;对各单位档案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档案信息员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
第四条 健全我市档案信息员队伍。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驻沈单位档案部门要明确本单位档案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水平的同志兼任档案信息员。
第五条 档案信息员的职责是积极收集和撰写档案工作信息,及时向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报送档案信息稿件。
第六条 报送档案信息稿件的内容
1.有关全市及各地区、各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要活动。
2.各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情况以及对档案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建议;为档案部门办实事、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档案工作以及参与有关档案工作活动的情况。
3.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文件,落实上级档案部门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档案部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所取得的新成效。
5.新常态下,档案部门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服务“三农”、服务民生、服务百姓的举措。
6.各地区、各单位推进档案馆(室)建设所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
7.各地区综合档案馆在建设“五位一体”功能及推进“三个体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新进展。
8.档案部门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资源社会共享的举措和成效。
9.档案部门发挥档案馆(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传播档案知识及沈阳历史文化取得的新成效。
10.档案部门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家庭建档工作、档案业务工作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
11.与外省、市档案部门及国际档案界的交流、交往活动的情况。
12.其他在全市档案系统有交流价值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报送档案信息稿件的要求
1.报送信息要及时、快速,杜绝报送滞后信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要随时报送;召开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等时效性强的信息要在2日内报送;其他信息稿件不超过3日报送。
2.确保信息稿件的质量。信息稿件要有价值,标题醒目,文字简洁,内容准确,语言规范。有关领导视察、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重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其他信息不超过500字;重要信息应同时附照片(注明拍摄者)。
3.信息稿件“文责自负”。报送信息要经过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阅、核批。
4.报送信息要注明单位、部门、撰稿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在第一页左上角注明“档案信息”字样。
5.各地区、各单位的档案信息稿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电子邮箱地址:syfz23347718@163.com。
第八条 建立档案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随时进行登记、统计;每半年对刊稿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通过《沈阳档案信息》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档案信息员登记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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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主管领导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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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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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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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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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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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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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 室主管领导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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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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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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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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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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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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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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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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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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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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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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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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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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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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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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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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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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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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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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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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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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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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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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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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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将此表于4月13日前报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99号
联系人:张琪 电话:23347717
传真:23343809 邮箱:syfz233477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