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15年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5/07/01)
时间:2015-07-02 来源:null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省档案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及申报工作。

沈阳市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至30日,专业课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报评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及申报材料在辽宁省档案信息网 →人事教育栏目上下载。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沈阳市档案局人事教育处403室(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99号)

联 系 人:郝翠彬 宋加梅

联系电话:23347743 23347882

 

 

沈阳市档案局

2015年6月25日

 

 

 

         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档案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8号)有关要求,结合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档案的限制,可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评审标准和相关规定

    1.评审标准

    晋升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辽宁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档发[2007]6号附件)及《辽宁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补充说明》(辽宁档案信息网—>人事教育)。

     2.相关规定

    (1)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下列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免试:博士毕业;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贯彻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的要求。相近专业仍确定为汉语言文学、历史、计算机、外语、图书馆、文秘专业。但对于长期在档案部门工作,所学专业又是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能内容的,可适当放宽专业限制。

    (3)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一次档案专业理论进修,连续三年没有完成进修的,不能评聘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4)参评人员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参评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2015年继续实行学历认证、论文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

    (5)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破格只能“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双破”。

    (6)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7)中直驻辽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评审通过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二)申报程序和工作责任

    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

    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按辽人发[2002]13号文件执行)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省(中)直单位申报材料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指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申报人员审核表报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县)档案局初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合格,由市(县)档案局汇总后,填写《报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辽宁档案信息网—>人事教育)统一报送。评委会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

    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档案局,省(中)直单位主管部门须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受理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标准和相关规定、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一律不得受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双重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到评委会办公室。

    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

    (一)《档案学概论》(第二版,主编:冯惠玲、张辑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二)《档案管理概论》(主编:肖秋惠,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三)2010年辽宁省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内容(请登录“辽宁档案信息网”—>“人事教育”栏目下载)。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报送书面材料与参评人员本人网上填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报送书面材料

    1.凡申报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到“辽宁档案信息网”—>“人事教育”栏中下载“档案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按照《报送材料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连同相应原件一并上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原件退回。

    2.机关行政分流人员需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调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8月15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高级专业课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申报材料报送地点: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510房间

联 系 人:顾  宇  

联系电话:024-23251870  

    (二)网上填报

    凡申报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需登录“辽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网址为http://www.lndangan.gov.cn/zcps/index.html),按有关提示于8月18日前如实输入所需信息。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档案局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