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2016/06/06)
时间:2016-06-06 来源:null 文字大小:

         今后,转递档案时不用再开具介绍信;取消转正定级手续;除因本人申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档案。

  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中的诸多细则给出了明确要求。

  问:流动人员范围?

  辞职人员、未就业毕业生、自由职业者等

  人社部曾在此前的档案规定中对流动人员的范围进行过界定。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问:转递档案时是否需要开具介绍信?

  《通知》要求,针对在档案转递时经常因为行政(工资)介绍信不全而使转递无法完成的情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问:缺少材料的档案怎么办?

  对于档案的接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问:寄存档案还需要费用吗?

2014年以来,已取消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但目前仍有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

  《通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

  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问:人事档案能否清退?

  《通知》要求,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同时,今后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