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2018/01/10)
时间:2018-01-10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应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档案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三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并归入档案行政处罚案卷。

第六条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是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有效途径,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促进公正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属于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