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市城建档案馆,市直及中央、省驻沈单位档案部门:
根据辽宁省档案局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档案统计年报工作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各级各类档案馆,市及区县(市)直机关、团体、民主党派,县团级以上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沈单位。
二、填报程序
(一)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1、各区县(市)档案局馆负责汇总本地区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统计年报,填报档基1、2、3、6表。
2、市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档案室,填报档基3表。
3、各级各类档案馆,填报档基2表。
(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
各区县(市)档案局负责填报。
三、报送时间
各有关单位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报表及数据光盘报送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
四、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报表必须有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填报人的签名及单位印章。
2、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系统参数发生变化。请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http://www.saac.gov.cn),从“下载专区—软件下载”中下载“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参数.jio”文件,更新系统参数后再进行2016年度统计数据录入工作(系统参数升级方法见附件)。
3、“部门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请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http://www.saac.gov.cn),从“下载专区—软件下载”中下载。
4、上报年报数据光盘应在标签上注明“2016年档案统计年报、单位名称和上报日期”。
5、档案统计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可信。上下年度之间馆(室)藏档案数与档案接收、移交及销毁数必须平衡;档案卷数与排架长度之间的关系要合理。
6、国家重点档案抢救情况只由各级综合档案馆填报。
联系人:杜晓晓
联系电话:23347717(传真)、13700013797
通讯地址:和平区文体西路99号,邮编:110004。
沈阳市档案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