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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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修订《沈阳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清单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并于每年110日前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末前完成修订发布工作。

第三条 修订《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从综合法制处、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人员中产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综合法制处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提出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于每年110日前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修订《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重点对象名录库》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机构设置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各执法对象档案工作实际,对原有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重点对象名录库》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并于每年110日前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末前完成修订发布工作。

档案行政执法重点对象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产生,逐家设定抽查系数,并实行动态管理。抽查系数包括“123”三级,代表随机抽查力度,执法对象上一年度存在的问题越多、越严重抽查系数越高,被抽中的可能性越高。

第五条 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机构设置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各执法对象档案工作实际,本着既要确保监管力度同时又不增加检查对象负担的原则,提出合理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于每年110日前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完成审定工作。

第六条 随机抽选行政执法对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本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于每年年初从本年度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重点对象名录库》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对象中,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抽选本年度行政执法对象。

市档案局对同一执法对象的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随机抽选行政执法人员。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针对本年度行政执法对象,逐家从本年度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本部门工作人员中,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抽选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每家执法对象对应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八条 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局各执法部门应运用录像等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制发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批。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随机抽选的本部门本年度行政执法对象及与其对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每年115日前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制发市档案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于1月末前报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履行局内法制审核手续。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逐家填写《沈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检查审批表》,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完成,也可以分段完成。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逐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档案行政检查通知书》一并于检查前一周送达执法对象。《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检查企业留存,一份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市法制办备案。《档案行政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受检单位;应明确检查的依据及重点内容。

执法对象向市档案局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做到规范、文明执法检查,听取执法对象申辩;要采取照相、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档案行政检查全过程,做好《档案行政检查记录》,完整记录检查内容、过程和责令整改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制作并公示检查结果。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制作《档案行政检查反馈意见书》或者《档案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结果通报报分管局长签批,15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执法对象并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执法对象。

综合法制处应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送达应填写《送达回执》。《送达回执》由局相关执法部门制作,由执法对象签字后存档。对于执法对象拒绝签收的,应及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送达。

第十四条 跟踪落实整改。局各执法部门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监督责任,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严格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