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时间:2012-12-31 来源:null 文字大小: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本人合法证明,可以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需持该立档单位介绍信,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查档者需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四、与查档无关的物品请存放在包裹寄存处。

五、利用开放档案资料,利用者可根据本馆提供的检索工具自行查找,也可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查找。

六、交接案卷、文件,应当面逐卷(件)清点。

七、查阅档案文件在本馆查阅大厅内进行,严禁将档案文件带出查阅大厅。

八、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得相互传阅。

九、请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圈划、涂改、折叠、抽页、损毁档案。

十、阅档时,严禁将水杯、墨水瓶等放在阅览桌上,以免泼洒、污染档案文件。本馆在休息厅设有饮水处。

十一、凡需复印档案文件,应向本馆工作人员说明,经同意后,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印。

十二、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应注明材料来源,并报送两套给本馆收藏。

十三、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查阅大厅内的安静,严禁吸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环境。